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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律疏議詳解
《唐律疏議》又稱《永徽律疏》,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。高宗永徽二年(公元651年),長孫無忌、李勣等在《貞觀律》基礎上修訂,如將原《貞觀律》名例篇中的“言理切害”,更為“情理切害”,并作鄭重說明:“舊律云言理切害,今改為情理切害者,蓋欲原其本情,廣思慎罰故也?!弊罱K,奏上新撰律12卷,是為《永徽律》。
主要內容
第一篇《名例律》,相當于現(xiàn)代刑法總則,主要規(guī)定了刑罰制度和基本原則;
第二篇《衛(wèi)禁律》,主要是關于保護皇帝人身安全、國家主權與邊境安全第三篇《職制律》,主要是關于國家機關官員的設置、選任、職守以及懲治貪官枉法等;
第四篇《戶婚律》,主要是關于戶籍、土地、賦役、婚姻、家庭等,以保證國家賦役來源和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系;
第五篇《廄庫律》,主要是關于飼養(yǎng)牲畜、庫藏管理,保護官有資財不受侵犯;
第六篇《擅興律》,主要是關于兵士征集、軍隊調動、將帥職守、軍需供應、擅自興建和征發(fā)徭役等,以確保軍權掌握在皇帝手中,并控制勞役征發(fā),緩和社會矛盾;
第七篇《賊盜律》,主要是關于嚴刑鎮(zhèn)壓蓄意推翻封建政權,打擊其他嚴重犯罪,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;
第八篇《斗訟律》,主要是關于懲治斗毆和維護封建的訴訟制度;
第九篇《詐偽律》,主要是關于打擊欺詐、騙人的犯罪行為,維護封建社會秩序;
第十篇《雜 律》,凡不屬于其他“分則”篇的都在此規(guī)定;
第十一篇《捕亡律》,主要是關于追捕逃犯和兵士、丁役、官奴婢逃亡,以保證封建國家兵役和徭役征發(fā)和社會安全;
第十二篇《斷獄律》,主要是關于審訊、判決、執(zhí)行和監(jiān)獄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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